男子捉贼不成致其重伤
2005年12月8日晚18时许,电动车被盗的万某某(另案处理)打电话给被告人郭某某称自己抓住了一个偷电动车的人,两人会合后要求盗车人刘某某赔偿3000元,并以报警为名迫使刘某某打电话通知家人送钱。随后,万某某和郭某某将刘某某带至某招待所等刘某某家人前来送钱,刘某某则趁上厕所之机欲从窗户逃跑时摔下造成重伤。案发后,郭某某主动赔偿刘某某40000元。
非法拘禁罪如何认定和处罚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拘押的方式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侵犯了他人的身体自由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郭某某自愿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而且取得被告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8月13日,华龙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