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邻居发生口角持刀伤人
2009年11月17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的妻子在菜地里发现一条死狗后,因嫌脏便将死狗扔在了李某家与邻居杨某(男)、张某(女)夫妇家门前的路上,不料却因此引发了邻里之间的一场打斗。邻居杨某、张某夫妇不满死狗扔在自家门前,与李某的妻子发生口角。随后李某赶来,手持木棍和刀具与杨某一家人发生互殴。在打斗中,张某和其子杨某1被打伤。且张某伤势较重,住院治疗一个多月。
事后,因涉嫌故意伤害他人,李某被诉至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罪如何处罚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得知其妻子和他人互殴后,持木棍和刀具到杨某家,和杨某夫妇发生互殴,在互殴中致使被害人张某左前臂骨折,经鉴定为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其犯罪行为致使被害人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对被告人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也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最终,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受害人张某医药费17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