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因琐事打伤妻弟后自首,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吗
鲁某1因与丈夫陈某某闹矛盾而回了娘家。2010年5月22日20时,陈某某到岳父鲁某2家准备接妻子鲁某1回家,谁知又与鲁某1、鲁某2发生争吵。争执中,陈某某从大门边拿起一把月锄,挖伤妻弟鲁某3的鼻子,经鉴定为轻伤。事后,陈某某到当地派出所自首,并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全部履行了赔偿,
陈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
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案发以后,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部份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