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手机群发捏造短信诋毁单位领导,诽谤罪如何认定
被告人刘某是徐州一家大型企业的职工,因对领导不满,刘某便捏造单位领导与他人有染,作风不正等虚假内容,并配有侮辱其生活作风的图片和文字等,通过手机和互联网群发至单位其他领导和职工的手机上,从中诋毁该单位领导的名誉。采用此种方式,刘某共下发8800多条子虚乌有的短信、彩信以及帖子。案发后,刘某被抓获归案。
检察机关以诽谤罪将刘某公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这也是首例由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诽谤案。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他人,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诽谤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诽谤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2010年8月26日,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以诽谤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