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男子挥拳强拉旅客坐车
2009年9月4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某、俞某、陈某酒后在上海铁路局蚌埠站站前广场招揽租车生意。刚下火车欲往淮南的旅客马某、蒋某在车站贵宾室附近遇到劝其乘车王某等人后感觉车费太贵没有同意,后俞某拎起马某放在地上的行李走向其停在车站贵宾室门前的车,强行让马某租乘自己的汽车前往淮南,不愿乘坐其车的马某随即上前欲夺回行李却遭到俞某、王某、陈某亦等人的拳打脚踢。此时,过来劝阻的年近六旬的马某同行人蒋某亦遭到俞某等三人的殴打,在身体失去平衡后退时又被王某击中面部后仰倒地昏迷,而被告人俞某则驾车逃离现场。随后,马某、蒋某被赶到的民警送往医院救治,而年老的蒋某经因抢救无效于2009年9月10日死亡;马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09年9月5日,被告人王某、俞某、陈某先后被上海铁路公安局蚌埠公安处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罪如何定罪量刑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所辖蚌埠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俞某、陈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己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处罚;三被告人基于共同侵害故意所分别实施的行为,均为他人的伤害行为排除了妨碍、造成了便利,相互之间的配合作用以及形成的合力,与被害人的受伤死亡后果均有因果关系,构成了故意伤害罪的共犯。王某、俞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陈某在共同故意伤害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减轻处罚。鉴于3名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王某、陈某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
2010年9月7日,蚌埠铁路运输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分别被告人王某、俞某有期徒刑12年和11年,被剥夺政治权利1年;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