店主因一桶水冲动出手伤顾客,故意伤害罪自首如何量刑
被害人凌某于2010年5月24日中午,到被告人岳某家经营的小卖部买桶装水,岳某的妻子以为桶装水卖没了,于是凌某买了瓶装水离开。没过多久,岳某的妻子发现还有桶装水,便将凌某叫回,不料,凌某返回后,斥责岳某之妻故意不卖水给自己,并与其发生争执,随后又与岳某之父起了冲突。在屋内的岳某听到争吵声,出来看到这一幕后,一气之下将凌某一顿拳打脚踢,凌某被打成重伤。案发后,岳某投案自首。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告人岳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岳某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对双方矛盾的产生有一定责任的意见,对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1日,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岳某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