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友组团贩卖儿童
何某1、黄某、何某2、冯某某、依某、翁某、保某、相某、莫某某、何某3等十三人均系亲戚朋友和熟人关系,其伙同或单独于2008年7月到2009年4月期间贩卖儿童多起。其中何某1贩卖儿童8起15人;黄某贩卖儿童6起8人;何某24起8人,冯某某3起3人;翁某3起4人;依某2起3人;保某2起3人;相某2起3人人;莫某某1起2人;其余三人1人1起。
拐卖儿童罪如何定罪量刑
云南省保山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分别判决被告人何某1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黄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何某2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冯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依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翁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相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保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判处被告人莫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一审判决后,上述十名被告人均不服,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云南省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依法应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