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危拿走车祸人物品
被告人李某,兰考县堌阳镇人。2010年1月10日晚20时许,李某与本村房某、朱某在家门口烤火,听到村北高速上发生车祸,到达现场后,趁人不备,取走了车祸当事人的旅行箱,旅行箱内有笔记本电脑、摄像机、移动硬盘、手机各一部,以上物品价值3560元。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将赃物上交公安机关。
主动上交赃物能从轻处罚吗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将所盗赃物全部上交公安机关,可对其酌定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均乘人之危,实施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
2010年5月25日,兰考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