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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民工工资潜逃,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21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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携带民工工资潜逃

2003年9月,被告人徐某担任北京市政工程管理处民工负责人,负责代领和发放工程建设民工工资。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代领的56万元民工工资只发放15万元左右,自己带着剩余的40万余元潜逃到内蒙古赤峰市。过了六年的逃亡生活并挥霍了赃款后徐某投案自首。

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产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单位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徐某某有期徒刑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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