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良男子跳窗进屋强奸前妻,强奸罪如何定罪量刑
1994年2月,被告人周某与孟某(女)经人介绍相识后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于1994年11月和1996年11月生育两子。2007年9月20日,因生活琐事不断吵闹引发矛盾的二人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解除同居关系。2010年4月1日,被害人孟某离开周某到河南省新郑市某镇菜市场经营蔬菜生意。2010年5月6日凌晨2时许,因忍耐不住寂寞煎熬而打的来到新郑市某镇菜市场孟某租住的住处的被告人周某,跳窗进入孟某房间内并即将其强奸。随后,逃回郑州的被告人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相关规定,构成强奸罪。根据我国刑法强奸罪的有关规定,综合本案的案情,被告人周某的行为虽构成强奸罪,但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庭审中被害人处于对子女有利抚养考虑,也对被告人进行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9月6日,新郑市法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