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多次盗窃摩托车
被告人洪某,湖南省石门县人。2008年9月19日,洪某因偷摩托车被石门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09年6月,洪年刑满释放。2009年11月27日,洪某去找曾经的牢友田某玩,顺手牵羊偷走了田某的价值2580元的摩托车。次日,洪某将该车卖给收废品的人,得赃款450元并挥霍一空。案发后,被告人于2010年3月13日被石门县公安局逮捕。
当庭认罪能从轻处罚吗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洪某因犯盗窃罪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2010年5月26日,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