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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公司数据库盗窃游戏币,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48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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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入公司数据库盗窃游戏币

2009年5月至6月间,被告人张某非法侵入苏州金游数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在其创建的游戏账户上增加游戏币“银子”40多亿两。随后,由被告人张某2在网上找到买家王某,王某明知游戏币“银子”系犯罪所得仍以166180元收购后,又以187250元的价格,再转让给下家张某3。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金游公司从事网络游戏的“银子”,虽然系网络虚拟财产,但在网络环境中“银子”系智力劳动的产物,网络环境并非脱离或独立于社会现实环境,必然与社会环境发生复杂的价值转换。从需要合法取得游戏币“银子”的方式看,游戏玩家亦需投入一定时间、金钱、精力积累取得,也是一种劳动成果,故“银子”具有财物的本质的特性。被告人张某通过“黑客程序”刷出游戏币“银子”,符合盗窃犯罪秘密窃取的手段。

2010年5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0年,张某2等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获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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