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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工人盗窃水泥7.7吨,盗窃罪怎样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98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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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路工人盗窃水泥7。7吨

2009年7月29日夜,修路工人李俊文、付改平、王庆堂到外面吃东西,但因工地未完工暂未发工资,三人便决定盗窃工地上存放的水泥,共7。7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水泥价值1540元。案发后,被盗水泥已被追回。

盗窃罪怎样处罚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俊文、付改平、王庆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结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依照我国《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其三人之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三被告人案发后推出赃物,予以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20日,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案判处李俊文、付改平、王庆堂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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