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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灭口为钱财,抢劫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6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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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灭口为钱财

2006年9月27日晚,陶小锋、聂康全、岳新良(以上均为被告)携带刀子、手套、绳子等作案工具到陕西省府谷县老高川乡哈拉界沟村刘某家抢劫。三人先后将刘某夫妻及其3岁女儿杀害以后,在屋里翻找钱财。为毁灭证据,三人点火引燃刘某家。2006年12月,三被告人被抓获后被诉至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抢劫罪如何处罚

2008年7月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3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陶小锋、聂康不服判决,上诉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陕西省高院于2008年12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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