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事故敲诈煤矿
2008年9月17日晚,陈某(在逃,另案处理)伙同王某某、富源县人李某某到李某某事先联系好的云南富源一煤井进行了踩点,第二天晚上,陈某三人将一个从宣威市鸡街路上流浪的“大侠”(智障人)带下煤井,把“大侠”安排坐在煤井顶板的荒坡下面,然后放炮炸下荒块将“大侠”打死。事故发生后,陈某谎称“大侠”是贵州人张某1,并和李某某、王某某一起带领煤矿工作人员将“张某1”拉到贵州盘县。陈某则安排张某2分冒充死者家属要求煤矿赔偿80万元,露出破绽的张某2分被煤矿工作人员识破并将其带至富源县后报案。
经鉴定,被害人“大侠”系胸腹部钝性外力致心脏、肝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
2009年11月11日,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等为骗取煤矿事故赔偿金,用爆破手段砸死不知名男子“大侠”,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在共同犯罪中李某某和王某某作用相当,不分主从。在故意杀人后,二人又伙同张某2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实施诈骗过程中被识破,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遂。
故意杀人罪如何处罚
综上,曲靖市中院遂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6年执行;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0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以故意杀人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20000元;以诈骗罪判处张某2分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0元。
宣判后,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不知道被害人来源及案发时没有在现场等由提出上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