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黑老大”樊奇杭一审被判死刑
重庆“黑老大”樊奇杭被公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法院以樊奇杭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死刑复核的程序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樊奇杭不服,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于2010年5月26日作出维持原判的裁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樊奇杭组织、领导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较稳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支持该组织活动的经济实力,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严重危害了当地的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社会危害性极大。樊奇杭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是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该组织和该犯罪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樊奇杭指使该组织成员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樊奇杭首先提出犯意,明确授意组织成员杀害被害人李明航,提供被害人信息、作案工具枪支经费,并通过视频辨认确认被害人身份,在案发后指示组织成员转移、销毁作案用的枪支,并提供资金资助。樊奇杭作为该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和该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对该起故意杀人罪承担全部罪责。樊奇杭所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樊奇杭曾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罪,系累犯,表明其不思悔改,主观恶意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樊奇杭所犯数罪,均应依法惩处并予以并罚。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核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刑事裁定,并下达了执行死刑的命令。
2010年9月26日,樊奇杭依法被执行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