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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不满女友提分手泼硫酸,泼硫酸致残怎么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50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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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不满女友提分手泼硫酸

被告人董某因不满在成都九龙商场当服务员的女友张某与其分手,遂于2009年8月30日上午11时30分左右,将硫酸泼在了女友脸上,致使张某毁容,身体多处被灼伤,构成一级伤残。

案发后,董某被以故意伤害罪诉至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害人也提出160万元的索赔。

泼硫酸致残怎么判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董某因与张某发生感情纠纷,使用硫酸泼洒被害人,毁人容貌,致被害人重伤并造成一级伤残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且作案手段特别残忍,也给被害人造成严重残疾,应当依法予以严惩。因此,对检方指控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和指控罪名,法院予以支持。

2010年9月12日,成都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董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受害人张某各项经济损失费98576元。

一审宣判后,董某和张某都表示要上诉。

董某认为量刑过重。

张某则认为民事赔偿数额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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