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开玩笑恼怒杀人被抓
1993年9月19日中午,被害人金某在河南省南召县一煤矿做工期间,和一同打工的被告人王某开玩笑,将王某平日里工作间隙用来唱歌的排水管里撒上尿,致使毫不知情的王某在拿起排水管欲唱歌时出丑,且尿液撒到了身上和嘴上。为此,王某恼羞成怒,和金某发生冲突,在厮打中,王某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刺向金某,致使金某受伤身亡。王某则畏罪潜逃,直到16年后,2009年12月,被抓获归案。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因事与他人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厮打中故意持刀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死)。但本案的发生因由被害人金某在王某唱歌的排水管里撒尿,尿液洒到王某的身上和嘴里而引起的,故被害人金某对事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以故意伤害罪(致死)定罪量刑,造成被害人家属损失应予赔偿。
最终,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判赔偿受害人金某家属各项损失46000余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