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汉无意撞倒四岁童致其死亡
2009年12月6日下午16时30分许,被告人张老汉拿着垃圾袋向楚某驾驶的无号牌三轮汽车上扔垃圾时不慎将4岁半的刘某撞倒。随后,被撞倒的刘某头部被楚某驾驶的三轮汽车左后轮轧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老汉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次要责任(其责任由监护人承担),楚某负次要责任,张老汉和垃圾车司机楚某造成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种经济损失共计305990元。
惠济区人民检察院遂于2010年7月8日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被告人张老汉公诉至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同时,刘某的父母认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要求张老汉和其儿子连带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电信费、殡仪费、住宿费及实际发生的费用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308374.4元。
张老汉及辩护人、委托代理人辨称,对检察院的指控无异议,鉴于张老汉认罪态度好,无犯罪前科,主观恶性小,希望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老汉的儿子辩称,致刘某死亡的行为是张老汉与老鸦陈垃圾车司机楚某共同造成的,自己与该行为无关,虽然自己与张老汉系父子关系,要求自己承担连带责任有法律依据,故自己不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外,死亡赔偿金属精神损害赔偿,不在刑事附带民事的赔偿范围内,刘某是农村户口,赔偿标准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刘某死亡是张老汉和老鸦陈垃圾车司机楚某共同造成的。且刘某已与老鸦陈村委会达成协议,获得赔偿金18万元。此外,被害人刘某死亡时年龄为4岁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父母应承担监护责任。
过失致人死亡罪如何量刑
惠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老汉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老汉过失致人死亡给刘某造成的各种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要求过高部分,不予支持。张老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扔垃圾时实施妨碍道路交通安全行为,其违反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起主要作用,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道路上行走时,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其行为在本次事故中起次要作用。监护人的监护能力不力,应承担次要责任。垃圾车驾驶员楚某应承担次要责任。
2010年9月15日,惠济区法院一审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被告人张老汉有期徒刑1年;张老汉赔偿刘某父母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305990元的70%,即人民币214193元,扣除老鸦陈村委会已支付的人民币18万元,余款3419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