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承包工程不成伤人命
2009年7月,临高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决定在高唐县梁村镇某村建设一个料场和建几间工程用房。韩某1自己组建的工程队想要承包该工程,但该村村委会因其要价过高没有同意。2009年7月11日,韩某1与其弟韩某2、李某1、刘某再次与该村村委会进行协商时,与村主任李某2发生冲突,冲突导致李某2因颅脑损伤而死亡。知道打死人后,韩某1等人分别逃跑。后韩某1、李某1、韩某2先后投案自首,刘某亦被抓获。
韩某1、韩某2、李某1、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诉至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怎么判刑
法院审理认为,韩某1、韩某2、李某1、刘某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韩某1主动纠集他人参与故意伤害,韩某2主动纠集他人并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李某1、刘某积极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均系主犯,韩某1、韩某2、李某1系投案自首,四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
2010年9月30日,法院作出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韩某1、韩某2、李某1、刘某有期徒刑八至十四年不等的刑期,并赔款被害人李某2亲属近十四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