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猪案”潜逃案犯被捕归案
养猪个体户被告人林某与其他几个个体户,在国家政策不允许的前提下,私设生猪屠宰场,对外销售私自屠宰的猪肉,1998年4月至11月,销售金额达360万元,获利不菲。当得知福州市财贸委干部郑某1、郑某2两人要到林某所在地调查私宰生猪的消息后,屠宰场的股东王某(化名)遂纠结林某等多人在路上将前来暗中执法的郑某1、郑某2二人截住后,一伙人持暴力,对两名执法人员实施殴打,致郑某1伤势过重身亡,郑某2轻微伤。这就是1998年引起轰动的“福州猪案”。
案发后,王某等人归案,并被判刑,李某则潜逃。并在案发10余年之后被逮捕归案。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2010年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又违反食品卫生法规,私宰生猪、销售未经检疫的生猪肉,累计销售金额达1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予以数罪并罚。在本案共同犯罪中,林某受他人纠集参与伤害作案,在生猪屠宰场仅占5%股份,均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林某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处罚金18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