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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为讨债乱拘禁逃亡4年后被抓,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1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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莽汉为讨债乱拘禁逃亡4年后被抓

被告人邓某因与生意伙伴李某之间因经济问题发生不快,认为李某尚欠自己货款的邓某在屡次要债未果后,恼羞成怒,遂于2005年12月20日,纠结了侄子李某1等人,将李某骗至永兴县一废弃房屋内后,用暴力强行将李某拘禁起来,并对其拳打脚踢,致其轻伤,逼其打电话让家人还债2.4万元。后又将李某转移至别处严加看管。2005年12月21日早晨,李某趁看管的人不备逃跑后报案。

案发后,邓某潜逃,直到2010年3月29日被抓获归案。

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1、邓某为索取债务,伙同他人,非法剥夺被害人李某的人身自由,并殴打被害人李某,致其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李某1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邓某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2010年9月9日,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1有期徒刑八个月;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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