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借敲背之名窃取财物
2009年7月,姚某在江苏省海门市某批发市场附近假借拉客敲背之名,将杨某带至事先布置好的出租房内,同伙吴某乘杨某接受敲背时,潜入房内,从杨某脱下的衣裤袋内盗取现金人民币5000元。
盗窃罪怎样处罚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自愿认罪,并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26日,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姚某和吴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以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