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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黑社会组织打砸获刑,涉黑犯罪怎样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5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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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参与黑社会组织打砸获刑

2006年10月底,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成立固始县通城物流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初,为达到合肥至固始物流市场的目的,逐渐形成了以王某某、张某某为首,以谢某某、范某某为骨干,以徐某某、吴某1、舒某某、刘某某、陈某某、吴某2、李某某、屠某某(上述人等均已判刑)和被告人孙某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的犯罪组织,采用暴力手段打压同行。2007年7月13日和14日晚,被告孙某某伙同王某某、范某某、陈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将先后两次砸碎陟某某和郑某某的货车玻璃,损失价值共计2240元。

涉黑犯罪怎样处罚

河南固始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破坏他人生产经营2起,造成财产损失2240元,其行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破坏生产经营罪。

2009年11月25日,固始县法院一审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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