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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盗窃摩托车12辆,盗窃罪怎样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84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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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月盗窃摩托车12辆

2009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陈文雄单独或伙同其弟陈文武(另案处理)多次到防城国税局、妇幼保健院等单位和居民区,采取用撬根将摩托车锁撬坏,然后用小刀割断摩托车电线将发动的方法,共盗得摩托车12辆。经鉴定,被盗车辆价值人民币共19700元。被告人黄世枢明知是盗窃得来的摩托车,仍然予以购买其中的四辆并转卖一辆给他人。

盗窃罪怎样处罚

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文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黄世枢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仍然予以收购、销售。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鉴于被告人陈文雄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世枢,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

2009年11月12日,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文雄、黄世枢因分别犯盗窃罪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和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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