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之后杀人盗窃
2008年11月13日段文兴嫖宿石某后因琐事与石某发生争执。在争执过程中,段文兴采用手掐石某颈部等手段,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后段文兴又持菜刀切割石某的颈部,在逃离现场时盗走石某的诺基亚牌无线移动电话机一部、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等物品,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768。70元。案发后段文兴家属赔偿石某家属16万元。
故意杀人如何处罚
北京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段文兴因琐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严惩。段文兴还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亦应与其所犯故意杀人罪并罚。鉴于段文兴及其亲属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依法对段文兴所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北京一中院以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判处段文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