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合伙抢劫后潜逃十六年后被抓,抢劫罪如何判刑
1994年1月初,被告人陈某同王某1、王某2(二人已已判刑)因手头紧预谋抢劫从江西省永丰县公路段过往的车辆。王某1还让王某3、王某4(均已判刑)参入进来。1994年1月13日晚,五人在某检查站趁机上了一辆货车。货车行至偏僻处,陈某让司机停车,自己留在车上看守。其他四人下车,王某1将货主被害人李某强行拖下车,从李某身上搜出50元,逼李某拿出更多的钱遭到拒绝后殴打李某。王某2从车中搜出一编织袋,内有37077元。陈某搜出八盒洋参丸。作案后五人逃离现场,陈某分得7414元赃款,2盒洋参丸。案发后王某1等四人相继被抓,陈某潜逃16年,至2010年2月10日被抓。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对过往司机实施拦车抢劫,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且数额巨大。
2010年7月19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