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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利用网银窃取诈骗钱款,诈骗罪如何量刑?

刑事案例           阅读:305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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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男子利用网银窃取诈骗钱款,诈骗罪如何量刑

2009年11月25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崔某和张某(另案处理)租下成都市凯悦大厦的一套住房以作办公用房。随后,被告人崔某和张某通过网络招聘到女大学生纪某和朱某,并以工作需要为由要求两名女生到当地某银行各办一张借记卡,同时开通带U盾保护功能的网上银行,将自己的手机号与银行卡捆绑。同时,被告人崔某联系上一家设有POS机代人刷卡的公司老板李某,以公司要做“流水”会计账目为幌子请求李某用自己的银行卡向其指定的银行卡内刷9.75万元钱,到账后再把钱刷回去,即可获得1%的手续费。随后,被告人崔某安排纪某带着办好的银行卡到李某的公司,后李某向纪某的卡内刷了9.75万元并成功收到了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但几分钟后,李某用纪某的卡准备将钱刷回自己卡内时发现余额不足,查询得知纪某的卡内仅剩余额500元。据悉,当李某将钱刷到纪某的卡内后,被告人崔某和张某利用纪某的U盾登录银行的网上银行,并用2至3秒的时间将卡内的钱转到朱某办理的银行卡内并迅速取款逃逸。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崔某、张某及袁某在湖北省武汉市利用同样方法骗取某公司老板陈某人民币8.7万元。同年12月10日,被告人崔某单独在江苏省南京市用同样方法骗取某公司老板王某人民币8.7万元。2009年12月24日,被告人崔某在河南省郑州市被南京市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协助警方将被告人原某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从两名被告人身上追回全部赃款27.1万元并发还被害人。

2010年4月上旬,南京市鼓楼区检察院遂以诈骗罪将被告人崔某、原某公诉至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2010年6月24日,鼓楼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崔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被告人原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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