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亲少年结伙抢劫
15岁的被告人廖某在单亲家庭中长大,跟随母亲生活。母亲的无暇管教让廖某认识了同龄的单亲少年肖某、刘某、杨某、曾某及王某。2009年11月、12月间六人协商去抢钱,按照事先的分工,被告人廖某伙同肖某、刘某、杨某、曾某(均另案处理)于2009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窜至泰和县澄江广场采用暴力手段,抢得被害人学生周某现金300元;又于2009年12月6日上午在泰和县电影院门口抢得钟某现金30元及黄某邮政储蓄卡一张,并逼黄说出卡的密码,随即取出现金200元。
2009年12月7日,被告人廖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未成年犯罪可以减轻处罚吗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伙同同案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殴打、搜身等暴力手段强行劫取钱财,其行为构成抢劫罪。该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廖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廖某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客观上与其家庭缺失及家庭教育不严有关,但主观上与其本人好逸恶劳,结交不良朋友,法制观念淡薄亦有关。鉴于被告人廖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案发后能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2010年7月22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廖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