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伙同他人飞车抢夺被抓,抢夺罪如何定罪量刑
被告人王某为河南省新野县人。2008年7月30日上午10时左右,王某伙同信某、高某(均已判刑)密谋飞车抢夺财产。后由王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某、高某二人行至新野县某村公路上,信某趁摩托车超过骑电动自行车的被害人翟某时,出其不意,拽下翟某的金项链和金耳坠,价值3576元。周围群众立即报警,三人在逃走过程中摩托车撞上路边的大树,均摔了下来,王某慌乱中起身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后潜逃到广东打工,2010年6月13日被抓。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公然夺取公民财物,价值357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被告人王某在被抓获归案后能够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在量刑时可酌情予以考虑。
2010年7月23日,法院以抢夺罪判处被告人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