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要求美容院退款反被骗,诈骗罪怎么判刑
2007年,杨女士在北京一家美容院办理了会员卡。期间,美容院开展了一系列活动,只要往会员卡里存款就可享受优惠活动,杨女士便持续往该会员卡里打款,到2009年5月杨女士先后15次打款达36万余元。此后,由于杨女士担心卡里的存款安全,便要求该美容院的经理刘某、院长张某退款,刘某、张某则以公司规定卡里存款达到一定年限才可退还为由拒绝退款。在杨女士一再要求下,二人又表示只要交5万元手续费,便可托人办理此事。杨女士信以为真,便将5万元钱打入了刘某的账户,刘某、张某平分赃款后转而投资入股了其他美容院。后杨女士得知自己被骗,便向公安机关报案,将二人抓获归案。
案件审理期间,刘某、张某家属积极退赔了杨女士相关损失。此后,杨女士以损失得到补偿,表示不再追究二人的其他责任。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钱财,已构成诈骗罪,鉴于二被告人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赔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最终,顺义区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刘某、张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