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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刑事案例           阅读:27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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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冒充领导实施诈骗

2009年3月2日,被告人袁某1得知邵阳市房产局要新建家属楼以及办公楼,遂伙同袁某2(在逃)预谋以邵阳市房产局党委书记、局长刘某的名义进行诈骗的生财之道,并制作了刘某的假户籍证明。2009年3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二人携带此户籍证明去往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湖南有限公司邵阳分公司新邵县栗山营业部,将刘某使用的手机号码办理了挂失,并领取了该号码的新卡。随后以刘某的名义编造短信,以提供工作便利为由向邵阳市大汉集团董事长付某索要人民币100万元,但付某不予理睬。2009年5月下旬,袁某1又伪造了邵阳市所辖九县县委书记的户籍证明,指使余某用假证明去邵阳市周边的乡镇分别办理了九张手机卡和邮政储蓄卡。2009年6月6日,袁某1伙同莫某以绥宁县委书记的名义分别向绥宁县17名乡镇长、书记发送诈骗短信。2009年6月13日,袁某1再次伙同余某冒充新邵县委书记,向新邵县25名乡镇长、书记发送能在工作调动上提供帮助而借款3万元的诈骗短信。各乡镇领导收到诈骗短信后立即向组织汇报,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诈骗罪共同犯罪如何判刑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某1、莫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冒用党政领导之名发送短信的手段,意图骗取数额特别巨大的钱财,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三被告人诈骗钱财的目的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1提出犯意,伪造公安机关管理的户籍资料,指使他人办理领导个人手机卡和银行卡,以发送短信的手段,骗取他人钱财,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某、余某按袁某1的要求协助袁某1实施犯罪行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最终,绥宁县法院一审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袁某1、莫某、余某有期徒刑2年半、1年、11个月。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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