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纵容女儿偷盗
2009年11月29日晚20时许,因怀疑自己之前被殴打与室友全某有关,被告人毛某(女)趁全某上班之际私自进入全某的屋内,将全某的身份证、拉杆箱、吹风机以及现金人民币6000元盗走,同时将全某的笔记本电脑损坏。随后,毛某将此事告诉前几天前来探望自己的母亲林某,母女二人携赃款离开并将钱款挥霍。11月30日,全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0年3月24日,毛某被抓获归案,其母林某也于两天后到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毛某和林某在亲属的帮助下已退赔赃款人民币6000元。
检察机关遂将被告人毛某和林某公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毛某和林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不已,并请求法院从轻判决。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怎么判刑
海淀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毛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林某无视国法,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赃款仍予以转移并挥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毛某认罪态度较好,赃款已退赔,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有自首情节,结合其认罪较好,赃款已退赔等情节,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因此,海淀区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拘役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