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次盗窃亲属万余元
被告人吴某辍学后就一直想外出打工,但没有路费。2009年2月8日,在表姐杨某家做客的吴某无意中发现表姐的存折,心起贪念,趁无人注意偷走存折取走了1500元,再将存折放回原处。在此后的一年多时间里,吴某六次盗出存折。吴某七次共盗窃16400元,并将赃款挥霍。
未成年人盗窃怎么量刑
江西省宜丰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考虑到被告人所盗窃的16400元中有14000元系未满18岁所为,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盗窃的对象系亲属,赃款已全部退回,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
2010年6月24日,丰县法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