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结伙盗窃车内财物
被告人赵某和张某(另案处理)两人为了不劳而获,预谋结伙盗窃被害人车内的财物。两人经过详细的计划后,分别于2009年6月20日和2009年7月10日先后两次,利用汽车屏蔽器分别盗窃了被害人魏某停放在新密市某交叉口的一辆本田汽车车内装有5400元现金的包、被害人张某停靠在某医院的车上的一部手机(价值710元)和3000元现金。后来,赵某妻子发现此事,赵某在妻子劝说之下投案自首。
自首是否从轻处罚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9110元,已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10年6月28日,二七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并责令被告人赵某与张某共同退赔被害人魏某人民币5400元,共同退赔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