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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谋利,从犯应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82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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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谋利

被告人郭某利用计算机,在2010年3月期间,按照他人提供的网站、账号、密码及操作方法,为赌博网站做代理,进行投注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进行谋利。被告人陈某1、彭某、王某等人,也采取同样的方法,通过赌博网站进行赌博,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被告人郭某在2010年4月和6月通过其代理账号的投注额累计421759元,从中收取回佣20897.17元。被告人陈某1在2010年4月至6月,投注金额为747558元,收取佣金38183.6元。被告人彭某投注金额累计为174098元,抽取佣金6996.95元。被告人王某投注金额累计为184760元,抽取佣金7574.9元。

被告人陈某2明知被告人陈某进行网络赌博并担任代理,仍为其提供场所等设备,并为其收取投注单等,因此也被提起公诉。

从犯应怎么处罚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陈某1、彭某、王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计算机在互联网上建立赌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进行香港“六合彩”等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陈某2明知被告人陈某1利用其计算机进行网络赌博并为赌博担任代理,仍然为其提供场所等设备,并为其收取投注单及帮助结算交收赌资等工作,其行为与陈某1构成共同犯罪,系从犯。此外,被告人郭某和陈某1的赌资投注数额累计均达到30万元以上,属于情节严重。

据此,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郭某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陈某1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0元;判处被告人陈某2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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