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团伙犯罪谋取暴利
2003年至2009年间,被告人黄某纠集了牛某、王某等多名刑释人员和社会闲散人员,组成了以黄某为首,被告人蔡某、牛某、王某、徐某、曾某为积极参与者,被告人陈某等人为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团伙。该团伙在人员上分层管理,有严格的组织纪律,长期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强占干股、贩卖毒品等谋取暴利,经查共非法获利10万余元。该组织还在重庆市涪陵区、南岸区等地三次实施故意伤害犯罪,致一人死亡、四人轻伤,四次实施聚众斗殴。该团伙长期作恶重庆市涪陵区一带,给当地群众的人身及财产安全造成了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正常经济、社会发展。
2011年5月30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黄某等18人涉黑案。
涉黑犯罪应怎么处罚
重庆五中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买卖枪支罪、贩卖毒品罪、开设赌场罪、妨害作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八项罪名,决定对被告人黄某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11.5万元,并对其限制减刑;该团伙其余17名被告人分别被法院判处了死缓至两年有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并分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