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琐事结伙斗殴伤害他人
2010年9月18日下午,被告人武某和张某1在安徽省肥西县某工地发生矛盾并扭打在一起。二人被工地工友劝开,但均怀恨在心,约定晚上见面再一比输赢。随后,被告人武某联系被告人程某等五、六十人,备好用于斗殴的木棍、砍刀等工具。张某1联系被告人张某2,纠集了20多名弟兄,准备随时应战。晚上十点左右,双方人员准备齐全,按照事先约定地点,携带好工具,开始厮打。其中,被告人李某等20余人冲向被告人武某一方,将被告人袁某砍伤。被告人张某2在斗殴中也被被告人武某一方打伤。被告人何某见对方人员逃走,气愤不过,持刀棍将现场的两辆轿车砸坏。事发后,武某等三十五名被告人被公安机关逮捕。
在审讯中,被告人杨某、袁某、李某等三人先前的犯罪事实也被查获。2010年7月3日,被告人杨某伙同胡某等十余人为索要债务,将受害人罗某非法拘禁近6个小时,暴力逼迫受害人写下借条及承诺是,并将受害人殴打至轻伤。2010年3月至5月间,被告人袁某‘李某等多次流窜作案实施盗窃,非法获利2万余元。
聚众斗殴罪是如何认定的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武某等35人为琐事结伙斗殴,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何某等人在斗殴对象逃离之后,愤然公然毁坏公私财物,触犯了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为了索要财物,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人轻伤,触犯了非法拘禁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