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煤矿区滋事砸烂房舍
2009年,相关部门叫停了镇雄县塘房镇胡家地煤矿的上下一切作业。2009年5月13日,为解决煤矿差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县政府作出决定,要求煤矿变卖物资和设备来支付农民工工资。在变卖过程中,当地村民认为价格过低,不能解决问题,要求购买未果。2009年5月16日下午1时许,曾是该煤矿工人的被告人汪某、邓某等人以煤矿低价出售废铁为由,伙同塘房村三十多名村民到煤矿滋事,其中工人宿舍房顶被砸烂,后因派出所出警多名滋事者逃离了现场。下午4时许,被告人汪某、邓某等人再次组织一百余名村民手持木棒、锄头、钢管等工具在煤矿殴打煤矿工人多名。期间造成,三名煤矿工人轻伤,四名煤矿工人轻微伤。期间,被告人李某、廖某参与了滋事。
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
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廖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某、廖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镇雄县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廖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