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狱后不悔改又贩毒
1990年12月22日,原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惯窃罪判处被告人陆某死缓,后于2007年4月13日刑满释放。2010年3月24日,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陆某伙同李某等人(另案处理)驾车从广东省普宁市获取毒品后返回上海住处。2010年3月26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陆某与陈某(另案处理)欲外出进行毒品交易时被公安人员堵截后逃逸。随后,被告人陆某指使妻子徐某(另案处理)将毒品转移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当场查获含量为3,995.07克的甲基苯丙胺,后公安人员又从陆某住处查获甲基苯丙胺16.27克、尼美西泮0.32克、三唑仑0.22克等。同时,被告人陆某还指使李某为其转移人民币现金103万余元,并于3月30日、31日两次逃脱追捕。2010年7月21日,被告人陆某被抓获归案。据悉,被告人陆某、其妻徐某还多次容留陈某、郝某等人吸食毒品。检察机关遂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将被告人陆某公诉至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累犯应该如何加重处罚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涉案人徐某等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本次陆某去广东是为了获取毒品,在包头路陆某住处查获的纸袋装3,995.07克毒品具体所藏位置系徐某接到陆某电话指示欲将之转移时才从陆某处获悉,徐某对此原先并不知情,以及陆某2009年以来从广东省汕尾地区购买毒品并在上海进行贩卖、陆某有在被侦查人员拦截下强行闯关脱逃的行为等情况。陆某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等毒品4,000余克,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陆某还多次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鉴于陆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陆某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依法应予严惩。
2011年6月24日,一中院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两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陆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毒品、毒资等予以没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