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打车骂司机又打伤警察
被告人朱某和家人于2011年4月3日晚聚餐后又去唱歌,并喝了很多酒。随后,朱某打出租车提前离开,在到达目的地后,司机告知朱某车费为5元,朱某非让司机给其15元的机打票,因没有机打票,朱某对司机进行了辱骂,并将司机从车上拉下来,进而双方发生扭打。后来跟朱某一起吃饭的妹妹和妹夫路过看到后,朱某的妹夫余某遂上前帮忙殴打司机。民警赶到后,被告人余某、朱某不但不配合民警工作,还对其进行殴打,致使一名民警右眼被打伤。
妨害公务罪如何认定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朱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二被告人有认罪、悔罪态度,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以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朱某和余某拘役四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