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生一天殴打少年两次致伤
2011年3月13日15时许,在五河县城关镇万福广场随缘咖啡店内,刘某、卞某和五河二中学生张某、张某某一起喝茶,刘某因“心里有火“遂打电话约曾与张某有过节的五河二中学生凌某到咖啡店,凌某到达后被刘某、卞某殴打,之后离开。后刘某说没打过瘾,再次约凌某到万福广场,在万福广场电子大屏幕西侧,卞某又对前来的凌某进行殴打并致其左眼轻伤。2011年4月12日,卞某投案。后卞某赔偿了凌某的损失35000元,凌某对卞某和刘某表示了谅解。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未成年人犯罪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卞某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某、卞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刘某、卞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某、卞某案发时不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且是在校学生,并且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卞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犯罪事实,自首成立,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卞某犯寻衅滋事罪,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