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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纠集多人进行犯罪活动,有组织犯罪应否从重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236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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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纠集多人进行犯罪活动

2005年上半年,被告人姜某伙同于某(另案处理)纠集了被告人杨某、郭某、王某等人,组成了以姜某、于某为首,多名犯罪人员参与的黑恶势力团伙。2005年9月,该团伙在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汽车站前持刀与另一伙黑恶势力进行了大规模殴斗,将该伙黑恶势力赶跑后,姜某的团伙开始控制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汽车站至蓬莱和龙口方向的出租车市场,出租车司机按白天每位客人5月、晚上10元的标准向该团伙交费。至2009年底,该团伙获利16万余元。其次,该团伙还在烟台市芝罘区长期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有组织的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持械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危害了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有组织犯罪应否从重处罚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团伙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逞强争霸,危害一方,欺辱、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当从重处罚。

最后,烟台市芝罘区法院一审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9个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姜某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到6个月不等的刑罚。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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