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伙入室盗窃多次
现年35岁的被告人彭某为湖南省湘潭县农民,曾因盗窃于2005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3岁的被告人余某为彭某的同乡。2008年8月14日至2009年8月22日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彭某共17次、余某8次伙同他人在湘乡、湘潭市区、湘潭县、韶山市等地长期入室盗窃现金、首饰等共价值248292元赃物,彭某参与盗窃178846元,余某参与盗窃69446元。
构成累犯从重处罚吗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彭某、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均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彭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且彭某洪之前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余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了辅助作用,是从犯,且主动缴纳了罚金人民币20000元,对其予以减轻处罚。法院判处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判处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