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销赃搭桥牵线
2009年4月11日,曾某等三人先后在石城县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前、石城县琴江镇西华北路盗得豪爵125型摩托车两辆,总价值8400元。经朱某介绍,摩托车卖到专门收购盗来车辆的刘某处。曾某等三人每人获赃款1100元,朱某获得介绍费200元。
犯盗窃罪应该如何判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朱某帮助销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犯共犯,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朱某没有实施具体的盗窃行为,仅为曾某等三人联系、销售赃物,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2010年6月25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犯盗窃罪,有期徒刑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