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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带子盗窃杀人焚尸,抢劫罪的处罚标准

刑事案例           阅读:321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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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带子盗窃杀人焚尸

张某1,曲靖市富源县人,于1998年和2002年因犯破坏通信设备罪、盗窃罪,先后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2年有期徒刑。其子张某2,16岁,于2007年先后3次实施盗窃,涉案金额为9000元。

出狱后的张某1与儿子张某2、堂弟张某3同在当地煤矿当矿工,一同谋划偷煤矿高压电线来卖。张某1还意图拉以三轮摩托车拉客为生的狱友赵保某参与盗窃,由于赵某拒绝,张某1等人设法将赵某杀害,抢劫赵某的财物、卖掉摩托车并焚尸灭迹。张某3的朋友在喝酒聊天时获悉三人罪行,及时举报,三人被抓获归案。云南省曲靖市检察院指控张某1、张某2、张仁健犯有抢劫罪向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抢劫罪的处罚标准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张某1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3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张某2有期徒刑10年。三人不服判决均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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