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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假释期间窝藏毒品,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罚

刑事案例           阅读:399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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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犯假释期间窝藏毒品

2009年7月21日10时49分许,无业人员陈刚携带毒品持成都至北京的T8次旅客列车车票进入成都火车站候车室,被安检员发现陈刚的裆部异常鼓胀,腰部有塑料袋外露,随即报告执勤民警,执勤民警随后从其所穿内裤里查获用塑料封口袋包装的晶体状可疑物7包,共计704.7克,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净重656.2克,含量为56%,未检出毒品成分的可疑物净重48.5克。

另据查明,陈刚曾于1982年11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88年5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1989年5月脱逃。1992年7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8年11月24日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假释,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假释考验期自2008年11月24日至2011年11月20日止。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了此案。

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怎么处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刚在假释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其运输毒品的数量大,主观恶性深,罪行极其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陈刚撤销假释,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犯抢劫罪尚未执行的余刑二年十一个月零二十七天,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一审宣判后,陈刚不服,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2011年8月30日,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下达的执行死刑命令,依法对运输毒品罪犯陈刚执行了死刑。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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