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黑组织触犯多项罪名
被告人邹永能伙同他人在2006年6月至2010年3月间,在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开设赌场,并雇佣被告人邹永明、邹永辉、黎富华、邹伟、梁业清、叶俊等人分工合作,聚集多人在赌场内进行赌博,被告人从中抽头营利。被告人邹永明在2009年1月至2010年2月期间,在八步城脚塘附近开设了赌场,从中抽头营利。邹永能等还雇请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对在赌场内因赌博欠债的参赌人员进行非法拘禁、威胁、殴打等方式,让对方偿还赌债。此外,被告人邹永能等还纠集他人在公安民警到赌场查处赌博行为时,对公安人员进行围攻、殴打,阻挠公安人员执法,打伤协警。
共同犯罪的主犯怎么处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邹永能、叶俊、邹永明、邹伟、邹永辉、黎富华、梁业清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七被告人的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邹永能、叶俊还为索取非法债务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二被告人的行为又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邹永能还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还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永能是主犯,被告人叶俊、邹永明、邹永辉、黎富华、邹伟、梁业清是从犯;在非法拘禁的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邹永能、叶俊是主犯。对于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于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永能、叶俊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2011年9月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邹永能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叶俊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邹永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邹伟、邹永辉、黎富华、梁业清分别犯开设赌场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