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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宾馆开房实施敲诈,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刑事案例           阅读:400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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色诱宾馆开房实施敲诈

被告人周某(女)和被告人邵某(男)经商议后,让周某于2007年9月某日,将与其有暧昧关系的李某约到某宾馆,在两人欲发生关系时,邵某闯入房内,谎称自己是周某的未婚夫,以报案、拍照等方式恐吓李某,借机敲诈勒索了李某2万元钱款。

敲诈勒索罪如何认定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处罚,被告人邵某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邵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原犯诈骗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现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五万元)。所涉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韩宝玉 律师 法邦网认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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