谎称介绍对象行诈骗
2000年9月至11月,倪某伙同郝某、封某、王某、高某(均另行处理)等人在河北省怀来县、北京延庆县康庄镇等地,以给他人介绍对象为名,骗取他人钱财。短短数月,作案三期,共骗取他人现金11950余元。
倪某因涉嫌诈骗罪被公诉至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诈骗罪如何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编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予以处罚。在三次共同诈骗过程中,被告人倪某均参与预谋,并与各同案犯积极配合,以给各被害人介绍对象为名行骗婚之实,其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其他同案犯基本相当,故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倪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